中国科学院财会培训与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6-07 19:27:00.0  

中国科学院财会培训与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经济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整体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我院将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和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和作用

  第七条 经常性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

  (一)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院分别核定各单位进入试点序列的岗位聘任人员,根据各类岗位聘任人员数额,按科研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撑人员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并参考该单位上年度基本事业费总额及前三年争取院外经费的情况,核定该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按上述办法核定的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按岗位聘任人员及标准测算的经费数额。

  (二)经常性经费将根据对试点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和争取院外经费情况,在制定本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对于考核绩效相对较差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核减比例,调减其经常性经费额度;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单位增拨经费。对于争取院外经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作相应调减。

  第八条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启动阶段已经进入试点序列的院属科研单位,必须在完成启动阶段工作目标并通过总体考核评估、全而推进阶段的试点工作方案获得批准后,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相应核定经常性经费。

  (二)对于全面推进阶段新进试点序列的单位,继续坚持“高目标、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方案获得院批准,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书》后,相应核定经常性经费。

  第九条 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试点单位持续创新能力、增强对外竞争能力、吸引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等。

  第十条 经常性经费的使用由试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为试点工作总目标服务,与科技创新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不搞平均分配。经常性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支出。在经常性经费中,用于岗位聘任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院核定的创新岗位数量和3万元/人年的标准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分别核定,明确下达。

  (二)公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支出原则上不低于试点单位创新经常性经费的30%。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博士研究生等在学人员的经费,按照上年末在学人数和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单列下达。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等不得列支。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近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承担单位可由进入创新试点工作的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

  (一)根据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区域或学科交叉前沿部署新的研究机构;

  (二)现有研究机构的调整;

  (三)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前瞻布局,孕育一批新的科技生长点;

  (四)与大学、企业、地方等合作共建,组建新的研究单元等。

  第十四条 支撑系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科研装备、信息化工程、图书文献情报系统、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和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等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装备专项经费坚持资源共享、共建、共用原则,在研究所为主体进行装备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支持重大科研技术平台和区域性公共技术平台的关键设备建设,以及自主创新研制的科研设备。主要用于匹配支持重点研究机构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开展前沿领域重大问题研究、高新技术研发与集成的实验技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国科技网的升级改造、超级计算中心、科学数据库和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使我院网络及应用的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子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等。

  第十七条 图书文献情报系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网络与数字化、重点文献资源、科技学术期刊购置等方面。院出版委负责组织图书文献情况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法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台站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长久性科学观测研究网络基础设施和科研观测用房的改造建设及维护运行。资源环境局会同生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若干核心植物园和重点植物园的改造以及维护运行。生物局负责组织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专项经费的使用中,若出现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等情况,经综合计划局或主管业务局确认后,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停止安排项目预算经费,并将未执行的预算从承担项目单位收回。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院属各单位及院有专项资金分配权的管理部门均应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创新经常性经费中的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科研项目以及专项经费安排的重大项目、重要方向性项目、支撑系统专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视当年财力择优安排,并加强过程管理和滚动管理。

  院属单位利用试点经常性经费安排的项目支出,如科研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等,应分别建立项目库,报院主管部门备案。院利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支出由院有关部门分别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择优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并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对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创新经费数额,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当年所需支出编制支出预算。项目支出应按照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批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试点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批复的经费额度内合法合理使用,不得超预算编制用款计划,不得违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要求将结余额度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经审核批准后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套取试点经费。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试点单位年末应根据财政部和院财务主管部门年度决算工作的要求,如实将试点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报表体系,并应对试点经费预算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做出详细的文字说明,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院综合计划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的总体要求和布署,会同院有关部门对试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检查和评价单位试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创新成果及取得的成效、试点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竞争获得院外经费情况。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试点经费使用情况采取实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两种方式,即委派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进行检查,或将试点经费收支的有关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通过委派检查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对试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试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院将视具体情况,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扣减其试点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试点经费请款渠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