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时间:2017-06-07 19:56:00.0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甘房资发〔2014〕47号)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甘房资发〔2015〕55号),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中心自主划转。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规定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已过户到职工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⑥销售不动产发票(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供买卖双方的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灾后重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县(区)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职工花名册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建设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购房职工本人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购房合同(协议)、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协议)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由拆迁安置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 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拆迁户名单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拆迁安置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购房职工本人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 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职工个人无需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购房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六)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建房要件:

A、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B、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C、购买乡镇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⑤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⑥乡镇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⑦购房合同(协议)、⑧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购买新农村的住宅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七)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建房要件: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如《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八)补办购房提取

职工购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超过提取时限,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申请补办提取一次。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九)租赁专家、教师公寓楼

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精神,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租赁房屋职工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单位统一报备的花名册中职工与单位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总额(房屋租赁总额以单位统一报备的花名册中的房款总价为准)。

注: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不能凭本次租赁教师公寓楼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另一方未曾提取过的可以申请办理;如夫妻双方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则均可凭租赁教师公寓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十)异地购房提取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购房行为承诺书》

(2)其他要件:

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⑥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异地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到职工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⑦销售不动产发票(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供买卖双方的契税完税发票)。

异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⑥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或:⑤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⑥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注:外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须经业务大厅主任(或副主任、受权委托人)核实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能够核实职工购房行为的,业务大厅主任(或副主任、受权委托人)须在购房材料复印件签字确认。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转公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⑤公积金中心或借款银行出具的截至当前的十二期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章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注:已办理省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凭商转公借款合同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至少还款十二期以上。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

①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②职工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跨年可累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前已还贷款本息总额;部分偿还,可提取部分偿还金额;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由单位工会、企业法人担保或三人联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职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本提取情形下提取额度第②条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缴存职工须在省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

A、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④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⑤住房租金证明等。

B、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职工应提供:④结婚证、⑤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④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⑤单身承诺书。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提取额度:A、职工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B、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申请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的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5、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申请人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家庭自有住房消费提取

缴存职工在省中心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管理和水电暖等费用)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房屋所有权证》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跨年不累计)。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五、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3、提取时限:以退休证明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户口注销证明、⑤出境定居证明或护照、签证。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日期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供:①提取申请书、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③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④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⑤银行储蓄卡(存折)。

(2)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提供:①提取申请书、②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③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④经办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⑤死亡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3)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上签字同意,单位加盖公章,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提供:①提取申请书、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③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④《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⑤单位介绍信。

3、提取时限:以职工死亡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在证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在职期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提取申请书、 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一)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职工户口迁出兰州市或非兰州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⑤户口迁出证明或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三)被省外单位录用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⑤省外单位的录用合同或文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四)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⑤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录取证明。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⑤民政或街道办等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一、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

    (一)职工调离甘肃省的

 1、提取范围: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办理提取或转移,提取时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工作调动函。(无法提供工作调动函的,应提供: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提取时限:以调动手续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或转移。

(二)职工省内调动,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1、提取范围: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工作调动函、⑤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说明文件。

3、提取时限:以调动手续时间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二、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1、提取范围: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或军官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调令或录用文件。

3、提取时限:以调令或录用文件的日期为准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

本条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二十五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花费较高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⑤住院费用结算发票。

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应提供:④以前年度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书、住院费用结算单)、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票据。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上的户口簿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治疗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

注: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对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费用结算发票进行核实。

第七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咨询、查询: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缴存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缴存银行咨询,或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省中心业务咨询电话咨询,或登录省中心网站、关注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政策。

二、单位初审: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职工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提取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必须先查询职工个人账户状态是否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省中心受理及审批

1、缴存职工本人、代办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A4纸张)、提取申请书到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2、省中心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并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3、省中心提取复核记账人员对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取金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打印的一式三份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留存联系电话,复核记账人员加盖提取业务复核记账章。

四、资金转账:省中心于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款项划转至缴存职工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职工本人、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如单位为死亡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的,省中心于办理业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单位账户中。

五、单位记账: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取复核记账人员将系统打印的提取凭证第一联与对应的提取要件一并整理入档,第二、三联返还职工,第二联由职工本人留存,第三联须在办理完成提取业务三日由职工退回缴存单位,作为单位的记账凭证。

六、资料整理:省中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每天将提取要件进行整理,统一归档。

注: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业务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教师公寓楼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分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

     注:因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无法提供以上备案材料中的其中某一项时,应当出具无法提供的原因说明。

二、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将以下备案材料递交部室,由部室提交省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部室将已备案的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下发各业务受理大厅,各业务大厅具体受理提取业务。

三、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备案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教师公寓楼需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需补提供新购房职工花名册即可。

第十条 提取要件的要求

一、提取要件中的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要件中,单位介绍信、提取申请书、无自有住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要件须同时提供原价和复印件一份,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须采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五、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必须写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缴存银行、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有效期为30日(含)内。

第十一条 代办提取规定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可代办)。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提取监督

    一、省中心监察稽核部、资金归集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省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省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记入年终考核,由省中心通报该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协助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单位诚信档案袋,由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缴存职工本人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在办理部分提取业务时,如在正常提取后账户余额将不足千元,可酌情对该账户作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度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