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政策问答

时间:2017-06-07 19:59:00.0  

1、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如何计算?

答: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购买商品房凭备案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房屋凭购房合同(协议)3年内可提取一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3年内还可再提取一次。

2、相比提取政策修订之前的规定,异地购房提取手续是不是更加繁琐了?

答:不是。为杜绝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惠民优势,把控资金风险,本次提取政策加入了对购买兰州地区以外房屋信息的核实程序,即对职工购房行为进行确认。但对于缴存职工而言,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均可正常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3、《房屋所有权证》已超过规定提取时限,可以补提住房公积金吗?

答:如果职工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3年规定提取时限,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补提手续。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当时职工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

4、偿还住房贷款还是每年只能提取一年的还款额吗?

答:不是。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至贷款还清之前,每年都能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当前商贷的贷款本息总额或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当年部分偿还贷款的,可提取的额度不超过部分偿还金额;当年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修订后的提取操作规程对提取额度及频次作了进一步放宽。

5、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为什么要进行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答: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能够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实际困难。但职工已购买单位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后,仍能提供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如此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因此,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无自有住房事实进行再确认,以杜绝部分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发挥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6、新的提取操作规程对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何新的变化?

答:新的提取操作规程放宽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原有规定为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调整为职工户口迁出兰州市或非兰州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即可全额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7、职工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答:职工省内调动时,应办理本人公积金转移业务。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凭调入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职工调出甘肃省时,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业务。

8、新的提取操作规程中住房公积金代办人的范围有变化吗?

答:有。新提取操作规程在原有代办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子女代办,进一步方便了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