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识别号的通知
时间:2017-07-05 17:16:00.0院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及报销凭证。
研究院本部各单元纳税人识别号如下:
原寒旱所单元 620102438003126;
原油气中心单元 620102438002617;
原文献中心单元 620102438003142.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