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

时间:2017-07-05 17:25:00.0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劳务费发放,结合西北研究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工作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三条 劳务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确定发放对象及金额。纵向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劳务费预算,并将其支付给本类型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发放对象,不得擅自扩大劳务费的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

第四条 劳务费发放前必须向人力资源处提交《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劳务费发放需填制《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2),经人力资源处签字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劳务费以转账形式发放。领取劳务费的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执行野外科考任务时,若工作需要预先给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时,待科考任务结束之后必须提供劳务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金额和有本人签名的收据等材料。

第六条 非在编项目聘用一般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当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不定时更新发布(见附件3)。

    非在编项目聘用科技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并签订合同。如开支标准需参照国内或国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写出专门申请,经科研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3

       为适应研究院科研事业发展,规范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管理,现对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如下:

一、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工资)不得低于甘肃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指导性劳务费(工资)标准:

1.野外台站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工资)标准:

海拔4000米及以上地区,劳务费(工资)不超过200元/日;

海拔4000米以下地区,劳务费(工资)不超过150元/日;

2.野外科考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工资)标准:

海拔4000米及以上地区,劳务费(工资)不超过400元/日;

海拔4000米以下地区,劳务费(工资)不超过300元/日;

3.城市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工资)标准:

工作期限30天以下,劳务费(工资)不超过150/天;

工作期限30天以上,劳务费(工资)不超过3500元/月;

4.学生实习劳务费(工资)标准:

工作期限30天以下,劳务费(工资)不超过100/天;

工作期限30天以上,劳务费(工资)不超过2000元/月;

5.返聘人员劳务费(工资)标准:

       可参考中科院西北研究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

院(筹)延长退休年龄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非在编项目聘用人员备案表》见常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