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西北研究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24 18:54:00.0  

科生态发202038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5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2020611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简称西北研究院)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的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经费效能,保护科研人员的健康,完善激励机制,根据《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科研差旅费包干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科生态发〔202027号)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以下简称“野外任务”)经济活动是指在野外地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科学考察,或进行开采发掘、工程管理、仪器组装、实验测试、样本采集和材料采购等科学研究工作所衍生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野外地区是指离开单位驻地城市,县级城区以下,生活条件艰苦,无人或人烟稀少,气候条件恶劣的地区。根据艰苦程度,野外地区分为一般野外地区与特殊野外地区(海拔4000米以上,深入沙漠30公里以上,油田井下艰苦地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审核野外任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计划的必要性和任务的可行性。研究生部负责学生野外科研任务的审批。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野外任务经济活动财务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野外任务经济活动的整体管理;野外科考领队负责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财务报销经手人负责财务单据的归类整理、填制计算、金额核准、报销冲账等工作。

第三章 控制管理

第七条 野外任务申请管理。野外考察前在ARP 系统线上填报出差申请,并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野外考察任务。

第八条 野外考察APP定位打卡及野外任务经济管理日志

(一)试行APP定位打卡,西北研究院职工在本人手机上下载指定的定位打卡APP,科研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系统提供的职工旅程轨迹审核报销。如遇到野外手机信号较弱无法实现成功打卡的情况,可用手机拍摄电子照片(显示拍照日期)作为旅程轨迹。

(二)野外科考领队负责野外任务经济管理日志(以下简称“日志”)的记录任务。

(三)报销时,野外科研差旅APP定位打卡或野外任务经济管理日志可二选一,作为野外科研任务真实性的证明。

第九条 报销经手人管理。每次野外任务完成后,报销经手人应及时(返回驻地城市1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经手人应按照要求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补助发放表》(见附表2),根据实际野外工作情况,详细计算野外补助。

第十条 野外人员管理。西北研究院野外任务经济活动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分为以下六类:(1)在职人员;(2)长期合同聘用人员;(3)外单位参与项目人员;(4)本单位学生;(5)离退休人员;(6)临时聘用人员等其他人员。

野外科考领队只能由(1)类人员担任。西北研究院野外补助仅向(15)类人员发放。野外任务产生的第(6)类人员费用参照西北研究院劳务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野外劳务费报销。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劳务费发放表》(见附表3),报销经手人应按照税法要求计算临时雇佣劳务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与代扣税金金额。野外劳务费由人力资源处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临时雇佣劳务人员银行卡信息的,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付现收据》(见附表4),由收款人、课题负责人、验证人、野外科考领队签字。

野外雇佣人员(含租车司机)的住宿费用由我方承担的,结合劳务费发放表签字确认的信息,凭住宿发票在标准内报销,住宿标准参照西北研究院城市出差标准。同一任务产生的野外雇佣人员工资费用与住宿费用必须在同一张报销单内完成报销,如我方没有负担住宿费用,应注明无住宿费用。单独提供的野外雇佣人员住宿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野外畜力费报销。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或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给畜力提供人。附租用野外畜力协议或照片、畜力提供人《劳务费发放表》(见附表3)或《付现收据》(见附表4)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野外施工费报销。报销经手人应提供发票、野外施工合同、完工照片、科研任务书复印件等。属于立项管理的基建、维修等工程施工应按照西北研究院有关此类专项工作的规定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野外交通费报销。野外交通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如交通方式采用租车,需与有车辆租赁业务的公司交易结算。同时应提供租车司机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5000元以上租车费还需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

第十五条 野外住宿费报销

(一)本办法(15)类人员野外住宿费实施包干制和凭票据实报销结合的方式,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经费使用的情况二者择一。实行野外住宿费用包干制度,包干标准上限350/日,此标准根据国家发布的西北五省住宿标准确定,如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调整。

(二)住宿包干遵循补助艰苦、节约归己、超出不补原则。住宿费用实行包干后,报销经手人负责保管好(或附报销单后)野外考察相关住宿票据,以备各类审计、检查。不再另行报销外地住宿费发票。

(三)野外台站管理的长期驻站人员或课题负责人安排需要长期驻站的人员,住宿由台站安排解决,不在包干解决住宿费范围之内;人员住宿由课题组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房屋解决的,不在包干解决住宿费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野外安全类费用报销。野外用药凭发票报销,附药品采购明细清单,非野外常用药物不予报销。野外用药费用报人力资源处审批。根据人员与环境情况,可购买野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报销。

(一)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凭票报销。

(二)不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报销。

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付现收据》(见附表4),由收款人、课题负责人、验证人、野外科考领队签字。

第十八条 野外费用报销遵循一事一销的原则,同一次野外任务填列的各类报销单应同时报销,结合野外差旅APP定位打卡或日志记录,以使整个任务费用情况得以体现,各类票据与记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同次报销的,应在后报销凭证上注明相关已报销单据号以备财务核对。

第五章 补助管理

第十九条 野外任务补助按艰苦程度分为:(1)驻台站补助;(2)驻野外补助。野外任务补助管理遵循补助艰苦、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出不补原则。

(一)驻台站补助用于包干补助驻台站人员的基本生活、健康损耗、零星公杂费支出等。

(二)驻野外补助按用途分为:野外艰苦补助;野外健康补助;零星公杂费补助。(1)野外艰苦补助用于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基本生活,野外产生的就餐、食物、零食等费用不予报销;(2)野外健康补助用于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健康损耗;(3)零星公杂费补助用于包干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临时零星杂务支出。

第二十条 野外台站管理的长期驻站人员或课题负责人安排需要长期驻站的人员发放驻台站补助。一般野外地区每日标准上限为100元;特殊野外地区每日标准上限为200元。长期驻油田的人员参照野外地区驻站补助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一般野外地区考察补助每日标准上限为:(1)野外艰苦补助200元;(2)野外健康补助50元;(3)零星公杂费补助50元。合计:300/日。

第二十二条 特殊野外地区考察补助每日标准上限为:(1)野外艰苦补助300元;(2)野外健康补助150元;(3)零星公杂费补助50元。合计:500/日。

第二十三条 离开驻地城市日与返回日为野外任务在途日,补助标准参照研究院城市出差在途补助标准执行。如离开驻地城市日或返回日当天在野外地区已经开始或仍然工作,结合日志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可按照一般野外地区考察补助标准发放。

补助标准简表

                                         单位:元/

补助类别

驻台站

野外考察

地区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标准上限

100

200

300

500

第二十四条 人员前往疫区、灾区等进行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地区规定,补助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野外任务天数应严格按照原始票据、APP定位打卡或日志记录等确认,无法提供的,补助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研究院本部。青海盐湖研究所和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报西北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北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任务经济管理日志
            2.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补助发放表
            3.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劳务费发放表
            4.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付现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