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西北研究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评审咨询及培训讲课费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6-24 19:00:00.0  

科生态发202040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评审咨询及培训讲课费发放管理规定》已经202052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2020611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评审咨询及培训讲课费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评审咨询和培训讲课工作报酬发放,结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简称西北研究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评审咨询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评审咨询,包括由西北研究院职能部门组织或项目课题组开展的项目评审、咨询、招标、验收、评估、论证、鉴定、资格(质)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招考招录、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工作报酬。专家评审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参与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在本项目内发放与项目科研无关的评审咨询费,不得发放无预算来源的评审咨询费。

第四条 西北研究院或职能部门组织的上述各类评审咨询,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专家支付评审咨询费。组织评审咨询的本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咨询的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咨询费。

第五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咨询,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600/人天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2400/人天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500/人天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900/人天 

会议不超过半天的,按照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咨询费标准(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800/人天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200/人天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750/人天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450/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与学术讨论相关的评审、咨询,专家评审、咨询费的标准(税后)按照会议形式中会期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附评审会议通知、评审专家人员名单、签到表或评审内容说明。

(二)填写《评审费、讲课费发放表》(见附件)。

(三)项目任务书中项目参与人员的名单复印件。

第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培训讲课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讲课是指在科研项目中开展的业务培训、科学研讨、学术报告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培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或做学术报告讲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第九条 培训讲课费发放标准(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

副高级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培训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

第十条 培训讲课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附培训通知、学术报告等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授课证明。

(二)填写《评审费、讲课费发放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培训费其他管理要求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

第四章 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中开展的评审咨询、培训讲课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各职能部门对其组织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等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费、培训讲课费以转账形式发放,税金按有关规定扣除。

外国专家因故无法转账发放,应取得专家签收单,或写出说明,并由课题负责人或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共同签字证明方可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以职务身份参加评审会的院领导和院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评审费、讲课费,严禁以开会、讲学等名义套取评审费、讲课费。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和监督审计处对评审费、讲课费用的使用和支付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和青海盐湖研究所应以本规定为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西北研究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评审费、讲课费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