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部分缴存、提取业务政策解释

时间:2017-06-07 19:55:00.0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部分缴存、提取业务政策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外部转出职工较多时,外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能否由外中心开具清册代替?

---外部转出职工较多时,外中心可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或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后附职工转移信息清册。

(二)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具体是指当月汇缴当月还是当月汇缴上月,按月缴存时,是否允许单位超前汇缴?

---当月缴存当月,当月缴存上月均算为正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不得多缴、少缴,省中心不提倡缴存单位超前汇缴。

(三)新增职工何种情况下可以补缴,单位整体职工补缴业务的补缴时限及因缴存比例提高需补缴时的时限如何确定?

---单位新增职工可以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公积金;

---单位整体补缴:1、基数调整后最多可以补缴1年的公积金(差额)。如每年7月调整基数,则可以补缴当年1-6月公积金(差额);如每年1月调整基数,则可以补缴之前1-12月的公积金(差额)。2、缴存比例调整(提高)后最多可以补缴1年的公积金(差额);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形式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补缴。

(四)办理补缴业务,当受托银行导入系统的合计数据与经中心核定的纸质版《补缴清册》的合计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省中心业务大厅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类型职工补缴业务”时,在审核单位补缴手续无误后,将相应数据录入系统,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负责“其他类型职工补缴业务”的数据系统录入工作。

(五)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发生因系统四舍五入导致的系统数据与单位上报数据不一致,而单位账务已处理完毕时,该如何处理?

---单位应在计发工资之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基数调整数据最终以省中心业务系统中核定的结果为准。

(六)办理外部转入业务,受托银行缺少记账凭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记账。

---今后,业务受理大厅凭职工携带的单位为其设立账户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原件及身份证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并根据《个人开户表》上显示的受托银行网点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传递至受托银行网点,受托银行接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后结合银行进账单或特转凭证或银行回单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记账。

(七)职工未办理内部转移业务之前,调入单位已将该职工计算到当月汇缴总额中,导致系统应缴金额与单位汇缴、汇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内部转移业务办理完毕后,转入受托银行应如何办理?

---单位新调入职工在未办理内部转移业务前,由新单位将该职工汇缴金额做单位内部挂账处理,后续可补缴;

---转移业务办理完毕后,转入受托银行须在收取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变更清册》后,方可修改该职工账户状态及月缴存基数,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该表原件一份返省中心缴存复核岗。

(八)单位存在部分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职工,应如何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新增职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受托银行在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如何办理?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出具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低下限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新增职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时,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方可为其设立账户,受托银行应将此情况说明与其他相关要件返省中心缴存复核岗。

(九)汇、补缴业务的各类表格能否直接加盖单位相关部门的印章。

---汇、补缴各类表格暂不能凭加盖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印章办理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年满60周岁,已封存的账户,能否直接凭身份证办理提取。

---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凭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及其他要件办理,暂不能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二)“营改增”实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发票是否受到影响。

---由“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变为“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